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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毒品案件:「認罪協商程序(K他命)」
某A至本所委任毒品案件,因其與友人至KTV開趴踢,將K他命毒品置於桌上供其他人使用,被警方臨檢查獲,而依照藥事法送辦。

某A雖於偵查中矢口否認,辯稱只是將毒品放桌上,未允許其他人使用,然仍遭起訴,依照藥事法規定為7年以下之罪。

庭訊經本所律師與檢察官行協商程序,達成協商,被告願認罪,刑度為四個月得易服勞役,被告免去自由刑。但需要服勞役。

有關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判斷,需要依照案件進行程度加以聲請並且與檢察官、當事人協商,始能完成。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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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僅討論相關法律議題,不針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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