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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運輸毒品案件:「知情與不知情的爭執」

事務所辦過的案件中,運輸毒品所佔比例不小
以下和大家分享案件小故事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有兩位當事人:可頌和檸檬
可頌從中國大陸走私海洛因入境台灣,委託檸檬將其海洛因交給買家。
檸檬運輸「貨品」之行為,檸檬於訴訟中主張其「不知情」貨品內容,主張其無運輸毒品之犯意,採取無罪答辯。
  
#走私毒品法律責任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海洛因屬一級毒品,運輸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最高3000萬元罰金。
犯「懲治走私條例」
可頌私運毒品進口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
檸檬運送毒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最高150萬元罰金。
  
#實務認定的運輸行為
指以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有意圖,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成立,不以運抵目的地為必要。
  
運輸毒品罪─「運輸」行為
1.直接運送:在兩地間搬運輸送,移轉存置於特定地點
2.各階段之運送行為: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毒品移轉運送至終極目的地者
(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426判決)。
  
#知情與不知情
是否有運輸毒品之意思?
檸檬主張可頌交付之貨品是以紙包起來,他並不知情裡頭裝有毒品。
  
實務上的判決,常有當事人主張不知情,而法院會就其「貨品」包裝方式+當事人偵查及審判之陳述,來判定當事人是否得以知悉貨品內容。

想當然如「知情」其運送毒品,涉成立運輸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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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僅討論相關法律議題,不針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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