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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毒品律師:「毒品法規修正減刑要件」

1/15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部分條文之罰金金額,也調整減刑相關要件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減刑的條文有重大改變,影響當事人偵查及審判過程中選擇認罪與否。


※減輕其刑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以往被告可能會後悔偵查中自白認罪,於一審改以無罪答辯,想要拼一個無罪的機會,若一審失敗二審再自白一樣有第17條減刑的機會。

修正後規定需於「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
若一審無罪答辯,往後上訴即再無認罪後得減刑之機會。
(第17條)

#增訂運輸毒品供自己吸食,輕微者得減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其他增訂
#增訂沒收不法所得
除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交通工具,增訂沒收不法所得
(第19條)

#縮短再犯條款時間(縮短至三年)
施用一二級毒品,如於三年內再犯,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入勒戒所
(第20、23條)

在判決確定「前」得銷燬毒品:
訴訟過程中,保管毒品需要人力、物力及控管風險,以前需待判決確定後始能銷毀毒品,故調整為訴訟判決確定前,先行取樣後得銷毀毒品。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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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篇:毒品法規將刑度加重?
https://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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