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6/08/11
台北律師陳政宏:「養狗吠叫她不管!這回被罰錢。鄰居狗吠擾鄰,社維法如何裁罰?」
長風法律台北事務所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余女養狗,卻遭鄰居檢舉,狗持續吠叫、發出低鳴,後被依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000元,但她不服,主張沒有證據就被罰,很冤枉,請求撤銷原處分。但簡易庭根據警方查訪鄰居的證詞,指出「她家的狗確實有吠叫與低鳴情況」,認為裁罰沒錯,不得抗告。余女需繳罰鍰。

台北簡易庭指出,前年10月起到今年4月間,余女的狗會在早上8到9時吠叫,傍晚時則回發出低鳴,鄰居不堪其擾,屢向她反應,卻未獲改善,才向警局舉報,警方依違反社維法裁罰6000元。但余女否認表示,據她了解,狗不會如此擾鄰,且警方沒有明確事證,要求撤除罰單。

簡易庭法官則根據警方訪查余女鄰居的證詞,多人指稱,余女的狗確實會在上午吠叫,下午則發出低鳴聲,裁罰並無不對,判她仍需繳罰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

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因此,如果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經查,聲明人雖否認有如所述之製造噪音行為,然處分書所載之事實,已據警方探訪
余女鄰居多人之證詞明確,僅憑聲明人單方面否認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等情,顯無可採。故原處分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聲明人6,000元罰鍰,核無不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