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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劉女與許姓醫師婚後全心照顧家庭及孩子,卻發現丈夫與藥廠簡姓女業務員關係曖昧,花錢請徵信社拍到親蜜照片,氣得向丈夫及簡女提告求償100萬元,許、簡否認不軌,但法官認為2人已逾越交友分際,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妻子向法官出示丈夫與簡女一起用餐、逛夜市勾肩搭背、卿卿我我的曖昧照片,徵信社人員無法進入簡女所住的大樓,卻見丈夫晚上開車進入大樓地下室後,隔天才離開,雖沒有查到通姦證據,但2人顯有姦情。
醫師丈夫則強調與簡女只是好朋友,常相約爬山、吃飯,他不曾在簡女住處留宿或過夜,更無姦情可言。
法官認為劉女無法證明丈夫在簡女住處過夜,也沒有通姦證據,所以劉女主張2被告有通、相姦的情事,自無可採,但短短3個月內,許、簡2人單獨出遊或用餐共6次,且互動親暱,有如夫妻或情侶一般,顯已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侵犯原告身為配偶的法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原告得否對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 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又最高法院判例有云: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準此,本案法院認為,倘夫妻任一方在結交異性友人方面,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則出現隱憂,勢必失去夫妻間彼此信賴之基礎,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非必有通姦或相姦情事始然。故夫妻任一 方與第三者間縱無通姦或相姦情事,惟如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男女不正常往來」,亦應認已不法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本案中,因原告未能另舉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則其主張兩人間有通、相姦之情事,法院無從認定。
但是,被告二人在短短3個月內單獨出遊或用餐共6次,別無同行之友人或熟識者,已難辭幽會之嫌。且兩人見面時行為舉止均狀極親暱,有如夫妻或情侶一般,顯然已逾越已婚男女交往之正常分際, 而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許男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被告間雖無通姦或相姦情事,惟如上所言,亦應認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從而,被告兩人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5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連帶賠償原告慰撫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二)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多少數額為相當?
法院將斟酌不同的個案中,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之行為所造成原告對其婚姻之疑懼,例如本案被告許男舉證事後多次偕同妻女開心出遊及外出用餐,已有修補彼此關係之用心等一切情狀,法院即可酌減請求之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