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
為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謹依法提出答辯事:
壹、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貳、答辯理由: 一、被告○○○無須依連帶保證關係就被告所積欠原告○○○年○○○○○○價金負連帶給付責任: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談舉證責任) (二)經查,(案件事實及主張敘述) 二、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明鑒,駁回原告之訴,倘蒙允准,誠無任感德。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以下均附影本) 被證1:○○○之連帶保證書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