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出來告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求償幾百萬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選擇離婚的前哨站,受傷的配偶可打侵害配偶權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對而言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另一方更應注意相關行為,避免構成侵害配偶權。
婚姻之誠實義務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侵害配偶權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侵害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如 配偶與曖昧對象有聯絡(情書、情話)、共同出遊等
可請求方式
被侵害配偶權之一方,可向法院對 #配偶#第三人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慰撫金及第185條請求連帶給付。
新聞常報導求償420萬等等,實務上法院認定請求金額過高,判賠金額均不大。如個案中配偶罹患憂鬱症、精神狀況不佳之情形,法院判賠20萬元。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36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