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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報稅也能報出家庭革命!高雄一名歐姓女子與楊男結婚二十多年,去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赫見老公「扶養親屬欄」竟多了一名女孩,一查才知楊男近年在外和王姓女子偷偷生了2個孩子,怒告2人通姦,高雄地院一審將楊男、王女各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姓女子與被告楊姓男子於1993年結婚,去年5月間歐女申報綜合所稅時,發現老公楊男的扶養親屬欄位竟載有一名女孩之資料,一查之下,才知老公背著她在外與王姓女子交往,並先後在2015年、2017年各生下1名孩子。
歐女為此怒告楊男、王女涉嫌通姦,楊男在庭訊時坦承與王女生下2個孩子,但強調與歐女早分居多年。
由於楊男與歐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法官認通姦犯行屬實,將2人分別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詎楊男、王女2人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間某日、106年4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號為性交行為各1次,王女因而懷孕,分別於104年11月3日、106年1月26日,產下楊○○、楊●●。
核被告楊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共2罪);核被告王女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共2罪)。被告二人所犯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分殊,均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男明知自身為有配偶之人,且被告王女明知楊男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楊男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對方為通、相姦之行為,侵害告訴人歐女之配偶權,誠屬不該,且被告2人因本件通姦及相姦行為而誕下子女2名,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打擊非輕;兼衡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楊男與歐女已分居20餘年。法院判處被告2人參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