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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郭姓男子去年中到小琉球當地著名燒肉店用餐,郭男因細故和店家發生糾紛,竟兩度在燒肉店的粉絲專頁上留言「看到員工把客人沒吃完的食物回收放推車最下層看了很傻眼!」、「害我們吃到拉肚子」等負評,燒肉店陳姓負責人不滿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信用罪判郭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8月間,郭男到小琉球著名燒肉店用餐後,因細故與店家發生口角,郭男回到高雄住處後,上網在燒肉店的粉絲專頁上留言「食材少,手工法粗糙,還看到員工把客人沒吃完的食物回收放推車最下層看了很傻眼! 外觀看起來吸引內容其實都不優!我們四個人三個人烙賽,兩個肛門有迴蟲!他媽的想到真想吐,人生第一次吃到這麼噁心的燒肉店,怎麼還可以活著呢?」
燒肉店陳姓負責人看到被人留下負評後,認為對方所說的話都不是真的,於是提告要求郭姓男子道歉,但郭男被告後,又前往燒肉店的粉絲專頁上留言「食物不新鮮噁心服務態度差!害我們吃到拉肚子,店家回應冷漠好像是常有的事可惡的店家竟然告我們,真的死不要臉,我沒告你就要感謝我了,還飄逸過海來告我,真可笑,還我們吃壞肚子狂烙賽,還有《蛆蟲蛆蟲蛆蟲》很恐怖所以說三次!沒良心的店家!請大家三思」。
法官審理認為,郭男僅因用餐細故問題,不思理性溝通,竟上網留言誹謗及妨害商家信用,行為實不足取,加上事後郭男與店家也沒有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信用罪判郭男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意旨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又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好與壞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因此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
本案中之郭姓男子所示之犯行,是以文字描述具體事實並散布流言之方式,指出陳姓負責人經營之燒肉店產品品質不佳、欺騙顧客或經營方式不正,足以損害陳姓負責人之一般性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但郭姓男子係以一個行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