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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長風律師事務所:「酒後辱罵護士毆打醫師,當事人不追究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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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洪姓男子去年5 月25日凌晨酒後不適前往小港醫院掛急診,因不滿護士態度,不僅口出「三字經」辱罵護士,還出手毆打規勸的醫師,受害的醫護人員雖然都未不追究,但高雄地院仍依妨害醫療罪,將他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需繳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2017年5 月25日凌晨1 時20分許,因酒後不適前往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室就醫,因不滿護理人員之服務態度,先對在場之不詳成年護理人員口出「三字經」侮辱,郭姓主治醫師到場規勸,洪男竟出手毆打,致郭後頸部及左上背部挫傷等傷害。
受傷的郭姓醫師隨即在同院驗傷並接受治療,因而暫時停止執行醫療業務,警方獲報到場,受辱、挨打的醫護人員雖然都無意追究,不願提告,但警方仍將洪男違反醫療法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洪男犯行係觸犯犯醫療法的妨害醫療罪,將他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需繳6萬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洪姓男子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罪。又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係參考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規定而增訂,主要保護之法益為醫療院所執行醫療業務或其他醫療輔助業務之人員能順利執行醫療業務、不受侵擾之權利,其罪質已包含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在內,自不另論以強制罪。
洪姓男子先對在場之護理人員口出「三字經」之侮辱性字眼,且徒手毆打規勸醫師成傷,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定施以強暴、脅迫、恐嚇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執行。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法第24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106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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