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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014年10月,台北市黃姓女子撿到一隻流浪貓,並將浪貓取名為「帽帽」,一起度過了2年的時光。直到今年,1名陳姓女子拿出照片表示,「帽帽」就是她走失的愛貓「Mia」,並控告黃女侵占。士林地檢署調查後給予黃女不起訴處分,不過高檢以調查不完備為由發還士檢,並要求必須「傳喚」貓咪出庭「指認」主人。經檢方2次偵查後,再次以不起訴處分。
綜合媒體報導,經營寵物店的黃女稱,自己撿到這隻沒有植入晶片,也沒有戴項圈的浪貓,並花費了至少5萬元為浪貓治療疾病,飼養9個月後才至醫院植入晶片,並取名為「帽帽」。
豈料,2016年時,陳女表明「帽帽」是她2年前走失的愛貓「Mia」,遍尋不著的她直到看見友人臉書上的照片,才發現貓被黃女撿走。一方面驚訝「Mia」還活著,陳女也傳訊息感謝黃女的細心照料,並提出多張照片佐證貓是她的,希望黃女歸還。不過黃女認為,持有「帽帽」的照片,並不足以佐證陳女就是原飼主。黃女因此被以侵佔罪嫌告上法院。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今年4月時認為,黃女撿到貓時如果要佔為己有,不需要照顧9個月才去植入晶片,認定黃女沒有侵占意圖,以不起訴處分。
陳女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官認為,地檢署應該要通知黃女帶貓出庭,觀察貓對陳、黃2女的反應以此辨認主人,因此發還地檢重新調查。
地檢署另1名檢察官要求「帶貓出庭」,黃女卻以「貓得了愛滋病,免疫力下降」為由拒絕,黃女說:「很多人都能擁有這隻貓的照片,其他人是不是也可以說是貓的所有人,跟我要貓?」最後,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指出,主觀上,黃女並無侵佔遺失物的犯意,再次處分不起訴。全案也將依循民事程序尋求解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條文
1.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侵占他人物品罪實務見解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