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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陳姓超商女店員去年清洗店內冷氣濾網,將冷氣網架打開,顧客陳姓婦人經過撞到眼睛受傷,她認為未獲店家相當關懷與賠償,竟朝陳女嗆聲「告到你有前科」,還直闖員工休息室,士林地方法院依侵入建築罪,判陳婦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指出,陳婦2015年9月28日清晨5時許,至北市內湖一間超商消費,因陳女正在清洗冷氣濾網打開網架,但未設置警告標示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陳婦行經不慎撞到,導致左眼鈍挫傷。
陳女事後雖道歉並賠償2800元醫療費,但陳婦仍不滿意,同年10月間到超商找陳女理論,陳女未出面,11月間又再次前往,發現陳女一看到她,就快步跑進員工休息室躲藏,氣得馬上大喊「叫陳女出來」。
陳婦見陳女遲遲不出來,不顧其他店員制止,兩度衝進掛有「非請勿進」牌子的員工休息室,並朝陳女嗆聲:「媽的王八蛋的,把我眼睛快打瞎了,躲來躲去,躲什麼?」「我告到你有前科,告到你什麼都付我...」
陳婦事後控告陳女業務過失傷害,陳女遭判拘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萬5000元;陳女及超商則反控陳婦無故侵入建築物,士林地檢署第一次不起訴,聲請再議後發回續查,第二次陳婦就被起訴。
陳婦始終否認犯行,但因超商監視器畫面確實拍到她兩次進出員工休息室,連嗆罵的聲音都被錄下,法官因而認定犯行,並認為她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判拘20日可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刑法第306條規定,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 所謂「建築物」則係指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此條文之保護法益旨在「維護個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隱私權益」,緣於個人基於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有合理之期待得享有不受他人侵擾之私人居住或使用場所的隱私,因此個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權利,亦即個人對其住居或使用場所所及之範圍,原則上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及享有個人在其居住或使用處所中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在其內之安寧有不被破壞的自由。
又,刑法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 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不論是公然或秘密、和平或強行為之;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須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
本案墘都門市之地下室員工休息室門上張貼有「非請勿進」之告示,足認是刻意與該超商內客人得以隨意進出之賣場區域相區隔,而屬另一獨立空間,該員工休息室內有超商店長之辦公室,且供超商員工吃飯、休息、堆放庫存商品等使用,其門外貼有「非請勿入」之告示,是因為裡面有店長之資料及商品,不希望顧客任意接觸這些物品等情形,足以認定該超商及其員工在該員工休息室內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也就是對於該使用場所所及之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及享有個人在其使用處所中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在其內之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自屬刑法第306 條所指之建築物無誤。
再者,可知被告陳女因見陳姓女店員躲進員工休息室內,頓時心生不滿,故追進該員工休息室內,叫其出來,難認有何進入該員工休息室之正當理由;又陳女既知女店員因不願與其碰面,方躲進其不得進入之員工休息室內,顯知女店員此舉之目的是為了阻擋其進入,對於該超商休息室有使用、監督權之該店員工斷然不會同意之情甚明,陳女仍擅自入內,更於該超商員工明確告以不得入內後,再度侵入,主觀上顯有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且其所為也已侵害該超商及超商員工等所享有之在該員工休息室內之安寧不被干擾、破壞之權利,自亦已該當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客觀構成要件 。
因此,陳女所為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又陳女於案發日先後2度無故侵入員工休息室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項侵入建築物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