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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台北律師陳政宏:他20年前當兒面砍死妻,出獄潦倒求兒扶養被拒。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有例外嗎?
長風法律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62歲林姓男子20多年前手持菜刀當著兒子面前活活砍死妻子,在兒子幼小心靈留下難以磨滅創傷,林男被判刑15年,父子從此不相往來,林男出獄後生活潦倒又出車禍,孤苦無依向法院訴請成年兒子應負起扶養義務,遭兒子悍然拒絕,法官認為兒子拒養有理,駁回林男請求,可上訴。

林男與李姓妻子因感情不睦,80年4月1日晚,夫妻發生嚴重爭吵,林男竟憤持菜刀猛砍妻子頭部,導致妻子當場死亡,就讀國小的兒子親眼目睹案發經過,見母親死在父親刀下,驚恐萬分,林男殺妻逃過死刑被判刑15年定讞,前年出獄後不久因發生車禍行動不便,謀生困難,便向屏東地院訴請兒子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找到林男已經成年的兒子,他當庭拒絕扶養親生父親,因為父親當年在他面前砍死母親那一幕,是他成長過程揮之不去的夢魘,他無法原諒父親,過去20多年來,他和父親沒有見過面,親情疏離,請法官駁回林男訴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官引用民法1118條之1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林男在兒子面前砍死妻,對兒子內心造成極大創傷,符合該規定,拒養有理,應駁回林男請求。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鑒於原本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的不公平情形,因此我國民法訂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例外規定,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可以依照個案彈性調整,以實現實質公平正義與符合社會期望。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案經過法院調查,20多年前林男憤持菜刀猛砍妻子頭部,導致妻子當場死亡,就讀國小的兒子親眼目睹案發經過;且自該時起,林男兒子即由阿姨及外公扶養長大,林男並未盡扶養照顧之責 ,縱使服刑期滿出監後,亦對兒子不聞不問。因此法院認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其為人父之扶養責任,亦未探視或聯繫其兒,兩方互無往來,彼此陌生,毫無親子關係可言,足以認定林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重大,其兒子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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