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7/03/10
台北律師陳政宏:空服員閃電罷工 華航67班機今停飛。航空公司員工罷工,設置糾察線之合法性?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姚介修、甘芝萁、李欣芳/綜合報導〕台灣第一起航空業罷工事件今天凌晨零時展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昨晚六點發出簡訊通知會員,從今天凌晨零時起展開罷工,要求會員不得提供勞務,一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工會隨後發出八點聲明,要求華航公司立刻暫停桃園報到,在此之前,工會凍結一切協商管道,不接受資方拿著刀架在工會脖子上的談判,待參與罷工之人數超過一千人後,工會將依法拉起罷工糾察線,隨著參與者數量增加,增強罷工糾察線執行程度。參加罷工的空服員還須繳交護照、台胞證及員工證三項證件。
 
由於事出突然,空服人力完全來不及緊急調度,華航昨晚近十一時卅分宣布今天早上六時到晚上十時,華航從桃園、松山出發航班全面停飛,台南跟高雄則維持正常。華航粗估,受影響航班約六十七班,影響旅客約二萬多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應先判斷罷工行為是否合法
因為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行為之附隨行為,非單獨爭議行為,所以必須要先判斷罷工行為之合法性。所謂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定有明文,以工會為主體,為達成工會所主張之經濟目的,會員以集體拒絕提供勞務之方式,給予雇主社會及經濟壓力,以促使雇主接受其主張之舉動。
(二)何謂罷工糾察線?
係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屬於罷工行為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設置糾察線之方式透過語言、標示、靜坐或其他偕同行為皆可,並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而在設置之注意事項上,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規。
(三)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在民事之損害賠償與刑事之罪責上係予以免責之法律效果。合法罷工之法律效果,工會得依法拉起糾察線,參與罷工之勞工與雇主之勞動關係繼續存在,勞工年資仍繼續累積,僅勞動契約上所約定關於雙方之主給付義務中止,雇主對於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仍然存在,故仍要維持勞工之勞保、健保,並持續提撥退休金。如為非法罷工,則工會與非法參與罷工之勞工應對雇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案分析
華航空服員工會係透過會員投票,以過半數之同意所進行之罷工,係屬合法罷工,故而所附隨設置糾察線之爭議行為亦屬合法,且有正當性。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Ⅰ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Ⅱ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Ⅲ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Ⅳ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Ⅴ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Ⅵ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
Ⅰ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Ⅱ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
賠償。
Ⅲ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
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
之虞時,不適用之。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