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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台北律師陳政宏:女大生遭撞腳骨折,白皙腿留19公分疤獲賠百萬。民事糾紛之損害賠償到底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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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康姓男子大前年開車行經北寧路段,卻貿然左轉撞上騎機車的陳姓女大生,害她左腿骨折,在家休養近2年無法工作,白皙大腿留下長達19公分疤痕,陳並依醫藥、工作損失,精神撫慰等,一併求償180多萬元,法院判康應賠償陳女99萬9000多元。

檢警調查,當天晚上8時許,康男開車經北寧路往濱海方向,未注意車前狀況突然左轉,對向陳女閃避不及慘遭撞飛,左大腿骨折、全身多處擦傷,消防員獲報到場將她送醫急救,康事後被依過失傷害判處2個月徒刑。

陳女並向法官供稱,自己是夜間部大學生,白天都在媽媽的美髮店擔任助理,遭撞後必須休養,長達21個月無法工作,加上術後左腿留下19公分的疤痕,日後穿短褲、短裙會有心理障礙,一併向康男請求180萬元賠償。

法院考量陳女當時僅21歲,正值青春年華,大腿疤痕清晰可見,若未能去除恐影響其美觀及人際交往關係,准許其請求美容整形費用22萬8000元,另外精神撫慰金部分以30萬元適當,合計判康男須賠償99萬9477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 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規定,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以下就新聞所述的美容費用與精神慰撫金部分解析:

※美容費用部分:法院認為,陳女所受之主要傷勢為左側股骨幹骨折,造成手術留下大腿約19公分之疤痕,考量原告為正值青春年華之女性,其大腿之傷疤如清晰可見而未能除去,將使其對於穿著短褲、短裙產生心理障礙,影響其美觀及人際交往之關係,陳女主張有進行整型除疤手術之需求,法官認為與社會常情無違,應予准許。

※精神慰撫金: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經衡量本案兩造各項條件、生活情況後,認為陳女因本次車禍,受有傷害,歷經手術、多次回診、留下傷疤,身心備受煎熬,所造成之精神痛苦非輕,及考量本案車禍發生始末等一切情狀,法院認為陳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以3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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