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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台北律師陳政宏:車禍過失原因百百種,一個水桶沒固定好,害騎士摔車,代價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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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市一間商家,店門口的一個水桶,被強風吹上道路,造成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摔倒,左手臂骨折,騎士告商家過失傷害,並附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認為,業者疏忽平白增添他人行車風險在先,但機車騎士也未注意車前狀況自陷撞上異物的風險,判決商家負責騎士醫療費用60%,約7萬餘元。
商家謝姓負責人,在店門口設有一個水桶,壓住立型廣告看板,但疏於注意水桶受風力影響位移的可能性,沒有加強牢固;103年12月間,某日中午,這個水桶被強風吹上道路,結果,造成張姓機車騎士迎面撞上水桶,人車倒地,左手臂骨折。
張姓騎士告謝姓負責人過失傷害,並附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16萬餘元,經法官審理,認為騎士實際上只需負擔12萬又37元的醫療費用。
加上張姓騎士坦言「原本認為只是塑膠袋所以就要騎過去,等靠近發現是裝水的塑膠桶,已經來不及反應」,法官認為騎士早已發現路中異物,但也因率然誤判直行,導致撞上,也需負擔40%的責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條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相關知識
 

1.成立過失傷害罪必須有:

(1)違反注意義務
(2)有預見可能性
(3)有傷害他人的行為

 

2.發生車禍時,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而被害人身體或生命又受侵害時,亦即,因故意或過失撞傷人或撞死人的情形,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要不然如果行為人並無故意過失,又或者,雖有過失但僅是單純車輛毀損無人傷亡時,至多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而已,那麼就與刑事犯罪無關。 

3.刑法上所謂過失有如下二種情形: 
(1)行為人並非故意,但按事情發生當時的情節觀察行為人當時應該注意也能夠注意但卻疏忽不注意。 
(2)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在車禍案件就是對於撞傷人或撞死人的事實)雖然預見可能會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事實上還是發生了,這種情形也算有過失。 

若判斷結果被告無故意或過失那就不成立犯罪

 

4.在實務上,車禍案件會成立過失傷害罪,通常所持的理由是駕駛人違反車前注意義務,應注意而不注意,致他人受傷。


5.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在傷害發生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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