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偵查中稱保持緘默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
緘默權即與美國所謂米蘭達式警告,在實務上偵訊過程前,做筆錄前,會由警察宣告權利。
但是究竟緘默權意義何在?實務上又做得到嗎?
以律師實務經驗,警方的訊問方式多為在做正式筆錄前會有一個所謂的非正式探詢,也就是先初步問被告對案件的意見等等。這個時候警方雖不會宣告可保持緘默,但被告仍然有不回答的權利。甚至往往在這個階段被告會無意識地承認了某些可以不需要承認,或是說了某些不必要呈現的事實。
而進入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被告雖然明確的會被告知可以保持緘默,但甚少發生,因為在檢察官、法官的職權訊問下,幾乎沒有被告敢不回答法官檢察官的訊問。
那問題在於以現況而言,什麼時候可以行使?又在什麼時機行使?
簡而言之,只要是進入偵查階段就需要開始行使,除非被告能有把握所回答的對自己真的有利,還是無意間承認了很多必須要檢方舉證的事實。當然若被告無把握,就必須要等律師到後討論,這個前階段也是一個很好行使緘默權的時機。
再者,假設檢方草率起訴時,起訴證據事實不明確或薄弱,那就要考慮行使緘默權。因為如果事實不明又如何能確定犯罪?當然法院在事實不明用推論式判決所在多有。只是如果把握事實不明的爭點,將來就等於是爭取籌碼作為上訴的機會。這個部分牽涉到法庭攻防,宜需與專業律師討論決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