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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婚姻案件律師 :「侵害配偶權」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梁姓公司負責人與王姓前妻結婚10年離異,新任妻子陳女發現老公與前妻仍有頻繁的聯絡,甚至帶她看醫生、拿藥等,怒控王女侵犯其配偶權,求償6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梁曾有長達約10年婚姻關係二人偶有信件聯絡,依社會通念,比一般關係之人,更應認係屬正常合理之聯絡行為,判陳女敗訴。

梁男與王女結婚10年離異,前年7月與原告陳女結婚,陳女指控王女在她不知情之狀況下,仍與梁以電語、簡訊等方式頻繁聯絡,甚而會面,由梁陪同前往醫院,且於陳女曾要求其2人私下不得再聯繫,王女亦曾應允後,仍隱瞞陳女繼續來往。

陳女指出,至少掌握2人7通聯紀錄,以及兩人曖昧的書信「我不知道你的內心的打算是什麼?你要顧慮她也要顧慮我,帶我去看醫師」、「也感覺到你對我還是有愛的存在,感覺我們彼此的靈魂都還在彼此的身上」、「當你的婚姻結束時,只要你的心還在,我們還是可以開心地過生活」等。

王女則反駁,兩人婚齡長達10年,離婚後仍如家人或舊識好友般偶有連繫,實無違常理,況梁並未告知被告其已與原告再婚之事實,被告之行為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侵害配偶權行為。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兩人電話通聯次數並不多,難認係已違反倫理規範,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互相交往行為,縱有表達自已之感情、愛意或追求之意思等,然無論如何,依社會通念,信件聯絡均難認係已違反倫理規範,駁回陳女損害賠償之訴。

侵害配偶權需綜合客觀情狀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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