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0/09/24
消費寄託案件委任律師
消費寄託案件:「經由第三人傳達意思表示,不影響契約成立」
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將當事人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或當事人均依法規要求為之,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仍得成立契約。
系爭專戶之開立,係被上訴人將開戶資料提送勞工局審核,臺南市政府准予備查後,將該開戶資料函送上訴人之前身中央信託局,由該局建檔設立系爭專戶,嗣被上訴人按月提撥系爭準備金存入系爭專戶,將該金錢所有權移轉予上訴人,而於依法支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後,如系爭專戶內有賸餘款,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雖非直接向上訴人辦理系爭專戶之開戶,惟經勞工局將被上訴人存儲系爭準備金、上訴人接受存款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再由兩造依相關法令為系爭準備金之提撥、收支,兩造之意思表示即獲合致,原審因認兩造就系爭專戶內系爭準備金成立私法上金錢消費寄託契約,並不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020 號民事判決)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