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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同時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
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同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單一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雖認被告係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我是同時吸食等語,且遍查全卷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即認被告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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