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案件:「僅幫忙剪大麻,亦可能成立製造毒品罪」
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則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被告3人以人工持剪刀裁剪、採集大麻植株上之大麻葉,並將之置於黑色網子上使之自然乾燥,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被告3人所為自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既遂行為,被告曾智培之辯護人辯護以被告曾智培僅有栽種行為,並未有製造行為云云,應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軍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