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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可能影響論罪標準」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次按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1 次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重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之輕行為,方屬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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