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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法官得否變更起訴之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亦即必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幫助販賣毒品,本身即含有持有之行為,其與持有毒品之構成要件有相當之共同性,僅因有無幫助販賣之犯意,而異其法律上之判斷,如起訴事實中被告之行為已屬特定,並無發生混淆或誤認之虞時,兩者之基本事實即屬相同,故檢察官依幫助販賣毒品罪起訴,法院自得在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基礎下,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持有毒品罪論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 上訴 字第 705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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