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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宋女以290萬元向張女買房,去年想轉手,其他仲介才告訴她,第1任屋主曾於屋內自殺身亡,宋女住了5年凶宅卻毫不知悉,嚇得舉家遷出在外租屋,並怒告張女求償680萬元,法官判張女應賠償290萬元屋款,宋女則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張女。
宋女說,2013年3月透過仲介向張女以290萬元買入新竹縣1處房屋,去年5月欲出售,經其他仲介協助查詢,始知第1任屋主於2003年6月在屋內自殺死亡,她驚懼之下舉家遷出,在外租屋。
宋女查出,先前房子由新竹地院拍賣時,拍賣公告上明確記載「本件債務人係在本不動產內上吊死亡,經他人發現報警處理,並由本院查證屬實,應買人請注意」,可見張女知悉房屋是凶宅卻刻意隱瞞。
宋女認為張女故意隱瞞凶宅,讓她對居住品質發生疑慮,身心皆受莫大痛苦,提告請求回復原狀、懲罰性違約金與精神慰撫金合計680萬元。
張女辯稱,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勾選「否」,是指她持有房地產權期間,未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但法官未採信,判張女應賠償屋款290萬元,同時宋女應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張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