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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不知尊重動物生命!將朋友的狗砍死,法官怎麼判?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到朋友家作客,疑不滿友人飼養的黑狗對他狂吠,憤而持鐮刀將黑狗砍死,友人見狀氣極敗壞報警逮人,李男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3個月,併科罰金22萬元,可上訴。
今年1月剛出獄的李姓男子,4月間到高姓友人家作客,見屋內黑狗對他狂吠,李姓竟持鐮刀當場將黑狗砍死,手段殘忍,高男氣得報警抓人,李男被依違反動保法送辦。
法官認為李男不知尊重自然生命,竟至被害人家中故意砍殺犬隻致死,輕蔑動物生命的態度實不足取,依法判刑3個月,併科罰金22萬元,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李男僅因一己私人因素,不知尊重自然生命,竟至高男家中故意使愛犬受傷致死,其行為方式,顯露李男罔顧、輕蔑動物生命之態度,動物保護法既立法已久,甚且明文將「犬、貓」等動物特地標示於法文,法律及相關動物保護團體也長期宣導動物應受到尊重及保護,並非無意識之物體,李男故意傷害致犬隻生命喪失,漠視法秩序,當值非難。
 
█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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