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子小含(化名)與莊姓男子訂婚時,莊男與父母拿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送給小含父母,女方父母把大聘退給莊家、請女婿轉送給小含,但莊男沒這麼做,後來這對新婚夫妻感情失和,走上分手一途,小含得知前夫沒轉送60萬元,提告追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訂婚時,莊男對岳父母要求轉送小含的話微笑點頭以對,認定莊男未提異議、意即同意轉送,判莊男要付這筆大聘款給小含。
小含主張,她與莊男原是夫妻,在104年12月6日訂婚、12月25日結婚,但婚後感情生變,結婚半年多就選擇協議登記離婚。
雙方訂婚當天,莊男與父母帶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到家裡送給小含父母。小含說,當時父母收下小聘,大聘則交給莊男及雙親,並交待要把大聘轉交給她,但她不知道此事,丈夫與公婆也一直沒把60萬大聘轉交給她。
小含說,兩人離婚時,丈夫竟對她提出給付家用基金的訴訟,鄰居街坊議論紛紛,自己的父母名聲深受傷害,不解地問她,「有無收到莊男的大聘款?」她才知道60萬大聘被公婆家扣下,決定循司法途徑要回這筆錢。
莊男與父母都否認有同意把大聘交給小含這件事,兩家曾溝通約定,60萬大聘是供訂婚禮拍照之用,由男方收回,小含不能追討這筆錢。
法官傳訊訂婚時3位在場證人,供詞相符,並指出,台灣社會雖有女方只收小聘、退回大聘的習俗,但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可由當事人隨時約定改變,但小含父母收受大聘後,小含父親臨時改變想法,退回大聘時要求莊男轉交給小含,莊男當場微笑與點頭,是表示同意的意思,若莊男有異議,可當場或在訂婚禮後找女方家人問清楚,但莊男一方並未這麼做,當場微笑與點頭,已成立他與小含之間的贈與、委任契任,判決要付大聘款給小含。本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雖臺灣社會有女方只收受小聘,而大聘則要退回之習俗,但此究非法律之強制規定,可由訂婚之當事人或其父母「隨時」約定予以改變,未必要遵守,已詳如上述。又縱莊男與父母原僅係攜帶大聘做個場面,供拍照之用,並無贈送給女方之意,且小含及其父母亦知情,但女方於收受大聘後,小含之父親臨時改變想法,而要求莊男將之轉交給原告使用,而莊男亦當場微笑及點頭,此即表示同意之意思。按意思表示本不以文字或言語為限,亦得以動作為之,已詳如上逑,若莊男內心真有異議,理應當場表明,若因礙於當時有眾多親友,避免場面尷尬而不便立即提出異議,亦應於儀式結束後找小含及其父母親問明究理,惟莊男與其父母三人卻從未為之。又縱莊男內心不同意,但其表現出來的卻係同意之意思,則依民法第86條前段之規定,其所表現來之同意仍屬有效。質言之,莊男當場之微笑及點頭,即表示其已由原無贈與大聘之意思轉為同意贈與,且同時同意將大聘代為較交給小含,亦即小含與莊男之間已同時成立贈與契約及委任契約至明。
█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86條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之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要件及必要之點)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