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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王姓男子偽造買賣契約,隱瞞凶宅訊息,向農會詐貸得手650萬,又以900萬轉手賣給曾姓男子,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他1年2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姓三姊妹因妹妹燒炭,繼承這間位於蘆洲區的凶宅,王男想購買凶宅轉售獲利,先交付56萬,假冒三姊妹名義偽造買賣契約,謊稱交易金額825萬元,未主動揭露是凶宅,並到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還向土城區農會貸款650萬元。
前年6月間,王男把凶宅價格灌水至900萬元,出售給曾男,一來一往,王實際只出56萬,賺了300多萬,事後該屋發生繼承遺產糾紛,陳家三姊妹的親戚調閱交易資料,才知王男浮報價格予以告發。
審理時,王否認犯行,合議庭不採信並認他所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至於此次詐貸不法所得90萬予以沒收,另他涉嫌詐騙曾姓男子250萬部分,合議庭則依職權向檢方告發;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被告王男假冒三姊妹名義偽造買賣契約,謊稱交易金額825萬元,未主動揭露是凶宅,並到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等等所犯之行為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依其犯罪手段,是以偽造本案偽造買賣契約後持以向土城區農會詐辦貸款,是其行使偽造私文書手段顯屬其詐欺取財手段之部分行為,是其各犯行間既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I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II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