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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台北律師陳政宏:醫生沒趕到,熱心護士幫看急診病人被判刑。如何以醫師法處罰之?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位於台中市北區某醫院謝姓護理師,有花姓病患到醫院掛急診,在醫師抵達急診室前,謝女已經幫病患看診、開處分箋交給家屬進行批價及領藥,醫師到急診室後找不到病人,在領藥處找到病患,才重新看診及開立處分箋,謝姓護理師被依違反醫師法判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謝女服務於台中市北區順天醫院專業護理師,103年7月31日中午花姓病患到急診室求診,值班醫師曾某不在醫院內,曾醫師同意收診後,從豐原趕回醫院。

約下午2時許曾醫師到醫院後找不到病患,到領藥處才看到花姓病患,由兒子推著準備領藥,臨時攔下重新看診及開處分箋。

事後發現謝姓護理師已看診結束,也以曾醫師名義開處分箋,謝女否認犯行,辯稱她不知道處方箋是如何來的?

但花姓病患的兒子供稱,他們到急診室就看到謝女穿著白袍,也不知道她是醫師還是護士,一旁還有一位年輕護士,謝女說讓她看看,他以為就是醫師,就述說父親的症狀,還要求打吊點滴比較快,謝女就指示一旁護士處理吊點滴,中途謝女還來詢問有沒有沒比較好,還有開藥,等一下去批價及領藥。父親打完點滴比較舒服,就去批價及領藥,在藥局前被曾醫師攔下且拿走處分箋,說要重新看一下,後來還照X光、改了藥單,才又重新領藥。

法官認為被告犯行明確,還企圖狡辯,沒有悔意,不宜輕縱,審酌被告品性還算良好,判處8月徒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該條所謂之「擅自」,是指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包括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而由非醫師執行者。故醫院診所輔助人員未經醫師指示,逕自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或於醫師在場指導時,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均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又醫療業務,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 部或一部的總稱。另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皆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其他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依醫囑為之。換言之,即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是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不得由護理人員以獲醫師醫囑指示為由,逕行執行之。

(二)法院審酌,本案謝姓護理師既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擅自為病人看診,並以曾姓醫師之名義開立處方箋,其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犯行之所為,嚴重影響醫療提供之制度及病患享有正確醫療資源之權利,併考量其違反醫師法上禁止義務之程度及對於醫療秩序之破壞。且又無醫師法第28條但書所列各款之免責情事,是其自應依上述醫師法處罰 ,觸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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