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6/10/07
台北律師陳政宏:住一起不等於有關係?通姦證據該如何認定?配偶權益又該如何爭取?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住一起不等於發生性關係」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婚的中華航空吳姓空少,7年多前無故離家,在美國與同事何女手牽手逛街,被女兒直擊,吳妻才發現丈夫與何女同住,憤而提告,一審判兩人賠償吳妻精神慰撫金120萬,但高等法院認定,「住在一起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改判不必賠,全案定讞。
另外,吳妻訴請吳某履行夫婦同居義務,高等法院判決吳妻勝訴定讞,但男方仍不願「迷途知返」;對此,高院合議庭法官聳聳肩認為「夫妻重在和諧,吳某不履行同居義務,司法亦愛莫能助」。

夫離家7年 與女同事同居5年

現年58歲的吳某和妻子結婚20多年,案發的時候兩人均在華航服務,吳某擔任空服員,太太是地勤人員。吳妻指控,先生92年4月起經常不回家,同年7月無故離家,同年11月間,女兒竟在美國舊金山,目睹父親和何女狀甚親暱。
吳妻蒐集證據後,於98年向台北地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獲准,並指控吳某離家後,搬到何女住處,一住就是5年,還一同出國17次。吳妻還查出,先生某次出差,還要求張姓同事,將外宿旅館讓給自己和何女同宿,顯見雙方已有通姦、同居事實,對兩人提出民事侵權官司。
不過吳妻為調查兩人行蹤,曾與同事陳某利用職權,進入公司會員資料庫,清查何女搭機與吳某同飛紀錄,被何女反控侵權,96年間台北地院以該航空公司及吳妻、陳某已侵害何女隱私權,判連帶賠償何女8萬元,吳某則以經常不在家,要求庭上將住所地址變更為何女住處。

一審認侵害妻權益 判賠120萬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吳某後來涉及民事侵權官司,法院寄出開庭通知書,曾由何女以「同居人」、「配偶」、「妻」等名義收受,顯見兩人同居屬實,已侵害吳妻權益,判兩人應連帶賠償吳妻精神慰撫金120萬,吳和何女不服判決,連同不履行同居義務敗訴官司, 一起上訴高等法院。

空少稱與妻感情不睦才離家

吳某則否認和何女通姦,強調兩人是因其父請託何女照顧母親而結識,至於離家是和妻子相處不睦,與何女無關。
高等法院合議庭昨認定,吳妻未提出兩人通姦證據,且2人住在一起,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另認為吳某的父親自美返國,亦住在何女家,因而採認吳家和何女關係良好的說詞,改判吳妻敗訴定讞。
民法規定,夫或妻無正當理由,應履行同居義務,任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官司勝訴,可要求對方履行這項義務,但律師指出,法院基於保護夫或妻一方的精神和身體自由,並無對不履行同居的一方有強制力,此時,若敗訴的一方不履行,勝訴一方有兩項選擇:一、若雙方不願離婚,彼此將陷入「維持現狀的僵局中」;二、若有離婚打算,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此案中,吳妻訴請民事損害賠償,被依無通姦事證判敗訴定讞,而之前高院判決吳某應履行同居義務案已確定,但吳男並無履行跡象,對此法院並無介入權,一切須視吳妻的抉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通姦案件鮮少情形是在「現在進行式」中被配偶查獲,在欠缺直接證據之下,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因此,各種情況證據,例如日記、情書、信件、床單、紙條、電子郵件、錄音、行事曆、電話通話記錄、答錄機留言、出遊照片、子女的異常舉動、言談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特別是在事發現場,更須鉅細彌遺,仔細蒐集證據,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衣櫃、洗衣機裡的內衣褲、化妝品等;甚至事後對方的悔過書、和解書,也能做為呈堂供證。
 
通姦是一種事實,必須有通姦的證據,才能成立通姦罪。由於床第之事極為隱密,時間通常很短,想要「罪證確鑿」,談何容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因為直接證據取得不易,法院多以「情況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然而,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並不一致,例如照片、錄音帶、錄影帶、被告的自白、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男女共浴、口交等等,是否得為通姦的證據,卻常出現有罪或無罪兩極化的判決結果,有些證據即使在某些案件能成立通姦罪,然而在另一案時,法官卻有另外見解,因此證據蒐集後,能否成立通姦罪,仍需視承辦法官的認定。
 
究竟國家社會的安全,與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孰重孰輕,應如何調合,實有待於人性理智的判斷。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的案件中,竊聽錄音能否為通姦的證據,爭議持續不斷。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