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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台北律師陳政宏:20歲渣男性侵小六女生判7年6月,刑法對於未成年兒童有如何的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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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0歲莊男(綽號阿明)涉嫌性侵小學六年級女生,到案後坦承性交,雖辯稱不知道女生才13歲,卻無視女生當時大喊「不要」,以手推開、以身體掙扎抵抗,將女生纖細雙手以右手抓住高舉過頭,強押床上性侵得逞,台中地院判刑7年6月,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05年5月12日下午1名小六女生因離家出走,隨友人到莊男住處,小六女生表示肚子痛,莊某竟利用友人暫時外出,口頭安撫,又伸手撫摸女生腹部,一路撫摸到陰部,女生雖抵抗並拉住其手,企圖不讓其繼續撫摸,但體力上抗拒不了,莊男仍繼續撫摸、脫掉女生短褲及內褲,女生高喊「不要」、一直以手推開及以身體掙扎抵抗,雙手抗拒,不料纖細的雙手,抵不過男子一支右手,莊男將女生雙手高舉過頭後強壓在床上性侵得逞。

被害的小六女生當天就以手機發送求救訊息向大姊、二姊求助,姊姊帶員警抵達將小六生帶走,被害人在途中才將上情告知警方。

被告到案後,並不否認兩人有發生性交行為,卻辯稱不知她才13歲,但女生講說當時認識,沒說幾歲但有說讀小六。

法官認為被告不尊重女生,不僅是年紀問題,不顧女聲喊「不要」,以手推開、以身體掙扎抵抗,還以強勢體力強押女生就範,觸犯妨害性自主姦淫幼女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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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依據刑法對未成年兒童之保護規定,刑法第222條明文對於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此案強制性交部分罪責明確,爭執的點在於,莊男辯稱案發時不知道被害 人未滿14歲,故不成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

有關莊男於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故意(含未必故意)部分,經法院調查,該女指證莊男為其前前男友F男之友人,兩人雖不一定明確知悉該女歲數,但都知道她是國小六年級學生。再由莊男之證詞:「「我覺得她大概國中或高中」等語,法院認為莊男於行為時已年滿19歲,對於一般就讀國中者之年紀應有所瞭解,且其既認知該女有可能就讀國中,則據莊男主觀認知,顯已預見被害女子可能為未滿14歲之國中學生,可認莊男主觀上是出於對其認知上預見可能就讀國中之被害女子,即使未滿14歲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未必故意,因此法院認定莊男之抗辯不足可採。

因此法院以莊男行為時僅年滿19歲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對未滿14歲之被害女子強制性交之手段、情節,及對年幼之被害女子身心所造成之損害、影響,實在難以輕縱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222條第1 項第2款,量處7年6月刑期,以示懲儆。






刑法第 221 條: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2 條: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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