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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台北律師陳政宏:向房客催租害房客摔死, 包租婆為8000元吃上妨害自由官司?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房客李姓男子租約到期,因無力搬遷而繼續佔用,房東蔡婦率兩名兒子上門催租,李關起大門反鎖,蔡婦一家人破門,李從3樓住處陽台爬到2樓,準備垂降到車道入口,不慎失足墜落1樓,送醫不治。台南地檢署昨將蔡婦及兩名兒子,以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
 
涉犯妨害自由罪
起訴書指出,蔡婦以每月8000元代價,從102年2月5日起,將位於台南市安平區的房屋租給李男1年。103年3月5日租約到期,李遲未搬遷;103年3月13日,蔡婦帶著兩名兒子上門催討房租,並要求搬遷。
3人抵達時,遇到李與家人準備出門,李先讓妻子下樓,蔡婦跟隨李妻下樓理論,兩名兒子則在3樓租屋處與李談判;雙方一言不合,蔡婦兒子出言恫嚇,要求李解決,否則「就要你難看」。
李心生畏懼,將大門反鎖,蔡婦兩名兒子隨即拿出電鑽破壞大門門鎖,欲進入屋內;李心慌之餘,從3樓住處陽台攀爬到2樓後,準備垂降到車道入口,疑不慎摔落車道,傷重不治。
警方調查後,依妨害自由與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蔡婦帶兒子上門破壞房客門鎖、侵入住宅,將3人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李男家屬同時提起過失致死告訴,由於案發時蔡家3人頂多只破壞門鎖,並未與李正面衝突,因罪證不足不予起訴。

[本案法律解析]
參考法條:
 
民法第42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
 
刑法第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解析
刑法上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是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鑑者,而其中的「他人住宅」指的是他人合法占有的住宅、建築物等而謂。
 
租賃關係下,承租人係合法占有租賃物,亦即承租人係屬有權使用,有防止、排除他人支配租賃物之權。房東與承租人自租約生效後,承租人便取得居住使用權,雖然對於房屋仍然具有所有權,但當交屋的同時房屋的使用權就已經移轉給房客,房東此時已經不得隨意進入房客擁有使用權的空間。


房客租金未繳或遲繳房租是租屋糾紛中常見的民事問題,恐須負擔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房東如逕以換鎖的方式對抗房客,恐觸犯了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參照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房東換鎖的行為直接導致房客無法進入自己的家,妨害房客行使權利,房東換鎖的行為本身即具有社會責難的本質,故房東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房東遇到這種問題時,難免會想把房客轟出去,但在法律上,一直到房客把房子點交返還或法院確定判決時,房東才能順理成章取得讓房客離開的權利,在那之前,房東若無依循正常救濟管道來主張權利,而是自認理所當然的進入他人住宅、任意更換門鎖,恐怕會觸及妨害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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