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7/05/05
台北律師陳政宏:補教師帶女學生砲台車震,2個月嘿咻30次,遭依對未成年性交罪起訴!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一名才女作家疑因走不出曾被補教老師誘姦陰影,選擇輕生,引發社會譁然,基隆去年也發生一名黃姓補教老師帶著女學生小蕙(化名) 到旅館等地嘿咻事件,後來是黃男帶著穿學校制服的小蕙到大武崙砲台便道車震時,被員警發現,案件才曝光。因事件發生時間,小蕙未滿16歲,檢察官今依對未成年性交罪,將黃男起訴。
涉犯與幼童性交罪
檢警調查,當時就讀國三的小蕙為了追求好成績,跑到基隆一家補習班上課,升高一後,對於教數學的帥氣黃姓補習班主任,心生愛慕,去年9月初,兩人居然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但當時小蕙還沒滿16歲。
兩人交往約2個月後,37歲的黃男利用補習結束後時間,帶著小蕙到汽車旅館,或是開車到隱密處進行車震;去年11月初晚間,巡邏警員在大武崙砲台便道發現黃男跟穿著制服的小蕙在車內感覺有異,將人帶回訊問,案情才曝光。
黃姓補教老師到案後,向警方否認與女學生小蕙發生性關係;但小蕙經過社工及女警的開導下,說出與黃姓老師2個月內一共發生30次性關係,其中幾次還是到汽車旅館發生,警方依照小蕙提供的時間、地點,到汽車旅館調閱監視器,果然有調閱到黃男的汽車進入汽車旅館的時間。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黃男在小蕙未滿16歲時與她發生性關係,今依對未成年性交罪將黃男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解析
法律上為加強對幼年人之保護,使幼年人之身心得以健全成長,遂於刑法第227條規範與幼童性交、猥褻罪,使16歲以下之人對於是否發生性關係,與誰發生性關係可以受到法律之保護,而刑法第227條之適用前提以性交或猥褻行為係屬「合意」發生,即需有意思能力及經過同意而為性交者,始有該規定之適用,至是否具備有意思能力,則須就個案為實際之認定,本案黃姓男子與未滿16歲之小蕙若確實基於合意發生性關係,則黃姓男子該當刑法第227條之要件,觸犯與幼童性交罪,惟若黃姓男子係依自己補習班主任之權勢地位,使小蕙處於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卻不至違背其意願之程度,發生性關係,則應對黃姓男子論以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