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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台北律師陳政宏:熊抱襲胸女兵,法院判士官長強制猥褻罪徒刑6個月。現役軍人犯法如何論罪科刑?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 基隆市某海軍單位劉姓士官長,因愛慕另名志願役女士兵,前年12月在營區向她告白遭拒,竟從後方熊抱朝女兵襲胸,直到對方尖叫抵抗才停手,劉事後被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他到案坦承真心喜歡對方,一時衝動才下手,法院審理後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

檢警調查,劉姓士官長(30歲)單身許久,因此暗戀同營區的女兵,當天晚間9點多他擅自離開崗位約了女兵出來,並鼓起勇氣向她告白,未料卻遭對方婉拒,女兵轉頭打算離開時,劉突然衝上前從後方大力環抱住她。

女兵向檢方指稱,被抱住時有奮力抵抗、大聲呼救,但劉卻不罷休雙手不斷撫摸她的胸部,襲胸得逞後才離去,她嚇得向營區長官通報,劉事後也被法送辦;劉男到案坦承犯行,辯稱因真心愛慕對方,告白遭拒很沮喪才會一時衝動下手。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等,各判劉姓士官長拘役20天、有期徒刑6個月,均緩刑5年另應支付公庫10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猥褻行為,是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其他一切色慾行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563號、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參照)。

劉姓士官長環抱女兵以撫摸胸部、強吻頸部及強抱其坐在其大腿上不放等行為,已足以達到興奮或滿足性慾之程度無疑。又所謂之「強暴」,是指以不法暴力或腕力壓制被害人或排除其抵抗。劉姓士官長以男女體力之差距,強行實施不法腕力而達成上述強制行為,又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因此劉姓士官長所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7 款之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 ,應依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論處。


二、劉姓士官長環抱女兵以撫摸其胸部、強吻頸部及強抱女兵坐在其大腿上不放等行為,是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亦難以強行分離,顯均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因此,法院審酌士官長行為時擅離勤務所在地外出,顯因懶於勤務而危及軍紀,實有不該。另為逞一己私慾,竟實施不法腕力,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上述等猥褻行為,使被害女兵身心受創而需就醫診療,亦值非難,故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等,各判劉姓士官長拘役20天、有期徒刑6個月,均緩刑5年另應支付公庫10萬元。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戰時從重處罰):
 I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 109 條至第 112 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 173 條至第 177 條、第 185 條之 1、第 185 條之 2、第 185 條之 4、第 190 條之 1 或第 191 條之 1 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 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II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I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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