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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台北律師陳政宏:告夫通姦,握有影片當證據一定行的通嗎?有影像卻太模糊,法官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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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在電腦發現性愛片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郭姓已婚男子被妻子發現電腦裡藏了14段疑似偷拍的性愛影片,郭妻據以控告丈夫與林姓、蕭姓2女通姦,郭男辯說是朋友轉寄,他非影中人,2女也否認是自己,法官勘驗發現影片拍得太爛了,不但距離遙遠,臉孔、身體特徵都沒有拍清楚,無從確定男女主角是誰,證據不足,判3人都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郭姓夫妻已結婚15年,5年前郭男參加某協會的地方分會,先後認識林女、蕭女。前年5月郭妻在與老公共用的家用電腦內,發現有個影片資料夾,內有14段性交短片,其中一部檔名是「春(化名)」,恰為林女名字,另些影片有對話提及「小蓮」(蕭女),由於郭妻也認識此2女,而影片中的男子身形與聲音很像丈夫,怒控3人妨害家庭。
身體特徵無法辨識
郭男與2女都否認自己是影中人,法官逐一勘驗影片,發現拍攝距離遙遠、燈光昏暗,影像也不清晰,只能勉強看出人物身形,但未能呈現五官、身體皮膚等細微特徵,只有幾次拍到男方側臉,與一位女主角的右半臉,法官將影片送刑事局,也無法解析分辨。法官另將影片送到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也因影片的錄音品質欠佳,無從比對。
3人皆否認 全獲無罪
雖然其中一名體態較為豐腴的女主角,左手腕戴的一只綠色玉鐲,顏色與林女習慣戴的手鐲顏色相近,兩人身材也相仿,但法官認為不能光憑此就推論林女就是影中人。
而由另一段影片中的男女對話,女方說:「就是跳排舞那個。」男方說:「你是說小蓮(蕭女)嗎?」女方回「喔」,男方說:「他老公是跑船的」,女方又說:「對呀,那現在有需求。」法官從而研判,兩人是在討論另一女子,影中女就不是蕭女。法官因此認定,影片證據過於薄弱,無從認定3人通姦,全判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常見的婚外情證據
 
婚外情證據,性行為、性活動,發生在住宅、汽車、汽車旅館、飯店、民宿、出租公寓、內的親密行為、性行為,蒐集的外遇證據必須證明「性器官接合」,才能構成妨害家庭通姦罪起訴要件。法律上的外遇證據,包含但並不限於妨害家庭通姦罪之性器官接合證據,範圍廣泛的侵害配偶權蒐證也是婚外情證據蒐證的主要範疇。
 
常見的情況中,偷情的兩人偕同進入和離開旅館的照片,這將是涉及偷情通姦確鑿的外遇證據。但是,無法確實採集證明性器官接合之直接證據,證明通姦之證據力仍稍嫌薄弱。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多拍攝幾次通姦之兩人共同進出旅館的照片或錄影,以證明兩人之長期親密關係,有效性及作為法律上使用之證據力將更高。
 
即使通姦處所是某一方的家裡房間,而不是一個賓館、汽車旅館或民宿,證實它們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的證據,包含進入時間和離開時間,甚至過夜,這也可能是有效的通姦行為的外遇證據。
 
多數人為求取得日後提告的呈堂供證,竊聽、竊錄、偷拍與偷窺等調查活動,如未經手機持有人同意,偷看或側錄手機內容,破解密碼偷看私人郵件內容,行為本身成為可能成為犯罪或侵犯隱私問題,這種方式的外遇蒐證,很可能是無效的,法律上無法採用。此外,證據必須是合法的,蒐證時務必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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