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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台北律師陳政宏:碩士孽子房產到手後卻忘恩負義,拆父床扔出門,贈與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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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全用來還房貸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蘇姓老翁苦心栽培兒子取得土木工程碩士,還將市區30多坪的房地產贈與兒子,沒想到兒子拿到不動產後竟恩將仇報,把老父的床拆掉丟棄,不讓他睡,也不替老父付健保費,蘇翁悲憤依民法「防不孝條款」提起撤銷贈與之訴,新竹地院27日判准。

兒拒讓老父依附健保

蘇翁告訴法官,兒子自出生後即得到良好照顧及教育,一路培養他到取得土木工程碩士學位,95年間因兒子結婚,他將名下位於新竹市區的30多坪房地產贈與兒子,並約定兒子需按月給他生活費1萬元。

丟下老父 帶權狀搬走

沒想到兒子取得房地產後,開始對他冷嘲熱諷,大聲吆喝,眼中根本沒他這個父親,100年間甚至將他的床鋪拆解棄置,讓他無床可睡;101年他退休後,又拒絕讓他依附健保,害他須自行投保,才能持健保卡看醫生;更絕的是,兒子最後竟帶著妻小、房地所有權狀狠心搬走,自此音訊全無,不管他死活。

老人家戶頭 只剩2

蘇翁痛訴,畢生積蓄花費於家人生活及子女教育上,退休金也用來償還房貸,現已身無分文以維生,而兒子對他有法定扶養義務,卻罔顧為人子女之責,忘卻他贈與房地的本意,因此去年初他依民法「防不孝條款」規定,向新竹地院提起撤銷贈與。

撤銷贈房不孝兒 判准

審理期間,兒子經合法通知,從不出庭,法官認為他「視同自認」。
法官調查,102年也就是蘇翁退休隔年,銀行帳戶內僅有全年利息所得2000元,顯已無法支應生活所需,且民法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且直系血親相互間,更需負扶養義務,法官因此判決兒子需將房地產全部歸還老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Ⅰ、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Ⅱ、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不孝子女條款
 
「不孝子女條款」,意即若兒女負有扶養義務,對父母惡意不扶養,有重大虛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另外,若子女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
 
關於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原本十年,這次限縮為五年,目的是讓經濟發展及資產活絡。
在遺囑方面,因應科技進步,這次也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製作可用電腦、自動化機器製作成書面替代再簽名;且放寬口授遺囑遇重大天災時,可採取錄音或錄影方式存證下來。
 
為避免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原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為蓋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但若身體殘障人士無法親自簽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為之,但須由公證人在旁註記不能簽名的事由。
 
天災事變發生緊急危難,因手邊臨時有紙張或書寫器具存在困難度,且立遺囑人也可能罹難,因此法律上放寬承認錄音、錄影的效力。但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下來,錄音、錄影口授遺囑會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再製作一份正式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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