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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台北律師陳政宏:修法前後兩樣情!素顏黑衣辦婚禮婚姻不成立?法官怎麼說?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1名素顏黑衣新娘,會以此打扮出現在自己人生大事的婚禮上?法官說:「假的!」

法官:非公開儀式

結婚即將滿14年的林姓婦人,主張當年再婚的先生沒為她舉辦婚禮,而是普通餐會中隨口說了就算,先生拿出當天的照片想證明是公開儀式,明媒正娶有給妻子名分,但法官發現當天新娘居然是穿黑色的衣服,且無頭飾、無彩妝,不可能是婚禮,認定雙方未曾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林女主張,與先生陳男雖有結婚登記,然未依修正前儀式婚規定舉行婚禮,而是找人在91年11月10日的結婚證書上簽名用印,並於91年11月15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未舉行公開儀式,自屬欠缺婚姻形式要件,不能認為婚姻合法成立。
陳男則說,當時有跟妻子講,因為他是再婚,所以沒辦法給妻子婚宴,但他會照顧妻子生活,且母親生前也有當著親友的面,宣布雙方結婚,並有當時的照片為證。當時有請二姊當證人並簽字,沒有公開儀式。照片中妻子沒有特別穿著打扮,那是媽媽突然宣布兩造結婚,他事前不知道,由於家中聚餐是很平常的事情,兄弟姊妹約好集合,當天聚餐時,老人家突然講出來。

飯局突宣布結婚

法官當庭檢視陳男提出的彩色合照,發現林女雖端坐於前,卻身穿圓領全黑長袖上衣,僅胸前有數行白色小字及淺色三角形圖案,頭髮中分,整齊向後束起,無頭飾,臉上沒有彩妝,法官認為,從衣著看,應足以推翻結婚證書記載曾舉行結婚典禮一事。
陳男二姊則說,有在結婚證書簽名,是在弟弟家裡簽的,雙方有辦婚宴,是簽名後、92年農曆過年前在三姊家聚餐,媽媽有宣布2人結婚,三姊家的門是開的,那次聚餐沒有掛八仙彩或放鞭炮,沒有人穿禮服,有30多個人坐成3桌,自己煮,不是叫外燴,媽媽宣布弟弟和林女結婚後,他們倆沒有逐桌敬酒,就是大家嘻嘻哈哈,敬來敬去。

兩人未逐桌敬酒

陳男二姊說,弟弟與弟妹早就住一起,沒有典禮,沒有喜幛,那張彩色合照看不出來有人在結婚,不是結婚儀式,由於不是結婚典禮,弟妹沒有化妝或梳頭髮。
法官認為,主婚人陳母是在家庭聚餐日宣布喜訊,連陳男自己都覺得突然,林女更是蒙在鼓裡,甚至穿著一身黑衣前往用餐,餐會現場更無任何有關的結婚布置,更未舉行任何「可使不特定人可知在舉辦婚宴」或在進行婚禮的儀式,因此認定雙方未曾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根據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新制自公布後1年施行,亦即新修正登記婚制度,從97年5月24日起生效。
 
依林女所提出的戶籍謄本,雙方向戶政事務所於91年11月15日申請結婚登記,而結婚證書上的日期則是91年11月10日,依前述規定,有關結婚要件,應適用96年5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之「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除此之外,倘有反證可證明未具備結婚的形式要件,則可推翻其結婚效力。
公開儀式是指結婚當事人應行定式儀禮,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知悉兩人結婚,即使已為結婚登記,若欠缺公開儀式此一婚姻成立要件,其結婚仍屬欠缺法律行為的特定成立要件。
96年5月4日修正後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至此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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