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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台北律師陳政宏:現役軍人對國三小女友接吻摸胸,判刑4個月。對未成年男女之親密行為法律如何規範?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20歲顏姓現役軍人在網路結交國三小女友,雙方相約在國中校園見面,顏男卻將小女友拉進廁所接吻摸胸,小女友的學弟妹查覺不對勁,在廁所外高喊「警察來了」,顏男才收手,警方據報後,將顏男送辦,法官認為顏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服役中的顏男曾透過網路視訊向小女友祼露下體,也曾要求小女友對著鏡頭祼露下體,去年11月間,雙方約在國中校園見面,國三女基於安全考量,找了幾名學弟妹一起赴約,顏男為了要和小女友獨處,將小女友拉進廁所內。

經過將近20分鐘後,國三女的學弟妹發現2人還沒有出來,擔心出狀況,便在廁所外高喊「警察來了」,顏男嚇得跑出廁所,學校社工事後聽到風聲,詢問國三女後,得知顏男當時在廁所內親吻並觸摸女方胸部,還隔著褲子撫摸女方的下體,志工隨即報警將顏男送辦。

顏男被檢方依強制猥褻提起公訴,但法官詢問顏男與被害人後,認為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顏男對被害人親吻及摸胸時並未違反女方意願,改依刑度較輕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顏姓現役軍人在廁所內親吻並觸摸國三小女友胸部,還隔著褲子撫摸女方的下體時,女方尚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因此顏男所為,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法官認為,國三少女於本件案發時之年齡、思慮仍尚未臻成熟, 身心處於發展階段,顏男卻未能克制己身性欲而在學校廁所內親吻並觸摸國三小女友胸部,還隔著褲子撫摸女方的下體,所為足對刑法欲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之保護法益,亦即被害人之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但念及顏男與國三少女於案發時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再審酌顏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爰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資懲儆。




刑法 第227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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