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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台北律師陳政宏:好貴!土地登記錯2個字,國庫損失460萬。地政事務所將人民土地登記錯誤,國家賠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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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莊姓男子花了上千萬元購買「建築」用地,半年後地政機關以登記錯誤為由,通知改為「農牧」用地,頓時損失460萬元,憤而聲請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要負擔這筆錢,一個字賠230萬元。

100年12月底,莊姓男子以1241萬元向薛姓地主購買屏東縣萬丹鄉竹林段10筆土地,隔年3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土地使用種類均記載為「建築用地」。不料,半年過後,屏東地政事務所卻發函告知,由於地政人員辦理土地登記時疏忽,上開土地應改為「農牧用地」,莊姓地主一夕之間,土地價值損失460萬元,於是請求國家賠償。

屏東地政事務所坦承登記有誤,但指莊並未能舉證因錯誤登記而受有損害又說,土地價差損害於購地時即已造成,其後地價變動實與物價波動、市場供需、周邊環境等因素有關,不是登記錯誤所致,並認為莊本身也有過失,應酌減金額2分之1。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莊應信賴地政登記,始購買土地,如今建地變牧地,的確損失460萬元,改判莊勝訴。不過,此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土地法第68條第2項所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之範圍,以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為限。 而所謂受損害時之價值,因「物之交易價格」是表彰該物價值之重要參考憑據,且交易價格因是經交易雙方洽商後所呈現出之金額,亦具有其客觀性,故「受損害時之價值」,自得以交易價格或未有交易時之一般市價為認定依據。

​又,「土地因登記錯誤所致損害」是指該土地因錯誤登記事項(就本案而言為登記建地狀態)所應有之交易價值,與正確登記事項(就本案而言為登記農地狀態 )所應有交易價值間之差距損害而言(就本案而言為建地與 農地之價差)。又損害賠償之本質,是指回復或填補受害人因信賴登記狀態所受損害,則此項損害原則上自應以受害人因信賴登記狀態而為法律行為時所生之損害為認定依據, 始符合法律上准許損害賠償之規範意旨。

一、該以何種價格計算損害之依據?農地或建地?

法律之目的既是保障「正確合法之狀態」,當然不可能以不合法狀態之價值為計算損害之基準。因此,本案這筆土地之合法正確登記狀態既為「農地」,則該筆土地所表彰之價值,自應以在合法狀態下呈現之價值為認定依據,而更正登記時之建地市價既是以不合法及不正確登記狀態下所呈現之價值,自然不能以該登記狀態之市價(建地市價)為計算損害之依據,這是特別該注意的地方因此,上訴人主張應以該土地在買賣或更正登記時之「建地市價」與 農地市價之價差為計算損害之依據,並不可採,應以其購買時之價金為據。

​故,本案買賣時之建地市價,一審法院及上訴人皆有委請不同單位進行鑑價(分別為二千三百多萬元及二千五百多萬元)。 然而上開兩次鑑估金額,均是以建地性質為鑑估 ,不僅與本案土地為「農地」性質不符,且金額均高於上訴人買受實際支付之價金1,241 萬元,則就「法律不保障不合法及不正確登記狀態所生利益」而言,兩次鑑估金額均不得採為計算損害之依據。 而上訴人「實際支付之價金」,為其信賴土地登記狀態所支出之交易金額,二審法院經斟酌後,認顯較符合實際損害之狀態,而可採為計算損害之依據。

二、其餘損失費用?

建築規劃設計費部分: 上訴人主張其為興建綠能屋而購該土地,並為興建事宜辦理土地合併分割等手續後,再委請建築師規劃設計,結果因更正登記而回復為農牧用地,導致其無法再依原訂計劃建築而受有損害。

上訴人提出其與負責規劃設計師間往來之電子郵件、設計圖面、設計費用支票為據 。又該土地在上訴人購買當時既是登記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之狀態,則上訴人欲用以規劃興建房屋,本與常情相符,況依上開規劃設計圖說及往來電子郵件所示,上訴人確有將該土地為建築規劃,並與負責規劃設計師為相互討論之情事,甚且郵件中亦已提及申請建造執照及土地需先合併分割等事宜,則上訴人就該土地基於建地性質所為建築規劃設計而支出之費用,自屬信賴該登記狀態所為,該損害與錯誤登記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故上訴人請求屏東地政事務所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因本案錯誤登記所致損害為「價差、合併分割代書費及相關規費及建築規劃設計費」,合計為460 萬427 元。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土地法第68條:
I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II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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