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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長風律師事務所:「因小失大!撿到車票轉售換現金被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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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張姓女子今年5月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台中站」南閘門3號門走道,眼看著前方男子剛買的高鐵票從口袋掉出來(台中站至台南站單程票、票價650元),她沒有提醒遺失者,撿拾後以600元轉賣給現場乘客,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警方從監視器發現張女行為,張女吐出650元,而告訴人表示要捐給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專戶,張女因侵占遺失物被判罰金5千元。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今年5月13日14時許,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台中站」南閘門3號門走道,看住前方男子從購票處購得車票,卻從口袋掉出來,一般熱心民眾會提醒當事人撿拾,但張女貪小便宜,侵占入己。
而且立即到購票處口,詢問不知情乘客,佯稱其因臨時有事不能搭車,而將上開車票以600元之價格售予林姓男子,得款供己花用。
遺失票券的民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站區內之錄影監視畫面而查悉上情。
聯繫張女到案,她坦承不諱吐出650元,經告訴人在電話中同意將650元捐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專戶。而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起訴,法官說因為不法所得已捐贈公庫,不再諭令沒入,但仍判處罰金5千元,以示懲戒。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訊據被告張女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男於警詢指訴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扣案之車票1張可資佐證,復有上址高鐵臺中站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3張、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可認定。
犯罪所得業已經告訴人同意捐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專戶,應認已合法發還,不再諭知沒收。又被告雖已將上述侵占款項捐助,法院認仍應課以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之罰金,以示懲戒。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I.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II.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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