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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台北律師陳政宏:講錢傷感情,結婚18天為財產分離鬧翻,訴請離婚卻衍生案外案?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江姓男子「聽媽媽的話」,要求與新婚妻子財產分離,2人結婚18天就鬧翻臉,妻在臉書嗆夫「媽寶!」 江男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才知妻曾有2段婚姻,是3個孩子的媽,經歷比8點檔還8點檔,法官認為2人婚姻根本名存實亡,判准離婚。
結婚18天為財產分離鬧翻
江男向法官指出,去年7月11日,他與彭姓女子登記結婚,母親建議他最好跟妻子辦理「財產分離制」,沒想到他向妻子提起後,她卻翻臉,開始敵視他的家人,還不時在臉書上嘲諷、羞辱他,甚至罵他「媽寶」,婚姻生活只維持了18天他就受不了,從桃園搬回台北,2人分居。
江男還說,2人交往期間,彭女曾拿出婦產科診所的藥包謊稱懷孕,他私下向診所查詢而戳破謊言,彭女甚至以投資名義騙他的錢,但他當時未加責怪,仍選擇結婚,沒想到妻子翻臉跟翻書一樣,氣得連控她詐欺、加重妨害名譽。
詐欺部分,台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江男聲請再議發回續行偵查;加重妨害名譽部分,由桃園地檢署將彭女聲請簡易判決,目前由法院審理當中。
妻曾未婚生女 2次婚
江男說,婚姻走到此,他深覺已經回不去了,向法院訴請離婚,豈料訴訟期間才知彭女先是未婚生下一女,且在83、86年間各有一段婚姻、各育有一子,早已是3個孩子的媽,他卻完全被蒙在鼓裡,江男因此向彭女感嘆:「就是提出夫妻財產分離制,才讓我看清了妳!」
彭女在法庭上反駁江男指控,指詐欺已獲不起訴;她會罵丈夫媽寶,是因江男不肯出面,都躲在媽媽的背後;至於過去的婚姻狀態,2人去登記結婚時,江男明明就看得到,他卻說不知情。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2人分居已一年多,從彼此互傳的簡訊判斷,彭女確實隱瞞過去的婚姻,至今2人訴訟不斷,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日前判准離婚,男方也不用付贍養費或任何費用給女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簽立婚前協議的好處,是可以在尚未結婚前就已經把財產安排好,以免未來若要離婚可省下許多時間、金錢、體力,以及精神上的煩惱。但也有不少人因婚前協議而結不成婚。
然而,簽立婚前協議的壞處可能會破壞感情,之後可能間接導致婚姻不幸福,雙方容易心存芥蒂。
除了婚前協議,婚後協議書在法律上也具有效力。婚後協議跟婚前協議是一樣的,都是有保障的,婚前、婚後協議可談及如何處理資產,但對小孩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不能作出約定。
 
訂立婚前協議前,男女雙方需縝密討論協議內容,盡可能越詳細,以防到時使對方鑽協議的漏洞,造成自己權益損害,切勿倉促決定,且雙方都需委託律師代表。
倘若只有一方有律師代表,將來法院會判這個不公平,這個協議不成立。
建議錢財問題最好是能在婚前就談清楚明白,免得婚後雙方又為此爭吵鬧的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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