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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長風律師事務所:「小心!情緒失控當庭怒罵公務人員,恐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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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簡姓男子到屏東地檢署詢問案件進度槓上法警,簡男大庭廣眾辱罵李姓法警「你是壞人」,被視為侮辱公務員現行犯當場逮捕送辦,法官「壞人」係指作奸犯科或犯罪之人,有貶損他人名譽及人格之意,認定簡男侮辱公務員罪行成立,處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謝男(21歲)當晚11點多在桃園地方法院開庭時,鄧姓法官經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但謝不滿遭裁定強制處分,竟然當庭朝鄧大罵三字經,還嗆說「我才20歲,頂多關個3、5年,以後一定相遇的到」、「以後關出來被我遇到你就知道,我出去遇到你你才要害怕」等語。
未料謝仍不罷休,竟一把抓起應訊台上的塑膠立牌,直接朝前方的書記官、通譯丟職,最後當場遭法警逮捕,經法院告發將謝移送地檢署偵辦。
〔資料來源:聯合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上開報導中的簡姓男子、謝姓男子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蔑視公權力,對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以貶損人格之言語侮辱及以言語或舉動使人身心畏怖,雖出於情緒之言詞攻擊,但簡姓男子、謝姓男子主觀上確實有當場侮辱及恐嚇公務員之故意。。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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