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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台北律師陳政宏:「抓猴」偷放錄音筆,為蒐證反被告妨害秘密?先報警才是上策!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新北一名女子懷疑開計程車為業的老公偷吃,偷偷在車上放錄音筆,錄到老公與小三的淫聲浪語,持此證據提告,獲賠110萬元,小三不甘心被錄到「搞一百次了」、「還這麼硬」等私語,也反告妨害秘密罪,女子被判拘50日,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25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為了抓姦而偷錄並分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最重可判3年徒刑,最正當的管道還是報警為上策。
馮美珊解釋,最高法院見解(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認為,雖然夫妻負有忠貞之法律上、道德上之義務,但,仍不得監控他方之日常及社交活動,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就認為可以恣意窺探、竊聽他方,以及周圍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故以抓姦為由,對配偶偷錄音、錄影,仍然構成該妨害秘密罪嫌。
馮美珊指出,「刑法」第315條之2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雖不重,但抓猴者還是不應以身試法,以免從被害者變被告。
實務上,如本案為了蒐集配偶通姦之證據,因而偷偷錄音、錄影的案件不勝枚舉,馮美珊特別強調,最高法院認為,為了蒐證而偷錄並不是法律上正當理由,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無故」錄音、錄影。
馮美珊建議,民眾若懷疑另一半出軌,最好的方式還是向警方報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
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例如為挽回感情),即足當之。女子為求掌握、蒐集通、相姦案件犯罪事證,未經對方之同意,即利用在車上偷放錄音筆之方式,縱認女子之目的在於維護婚姻純潔,亦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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