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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
台北律師陳政宏:出言不遜恐惹禍上身!嗆護理師「我開槍比較快」 莽男一句話代價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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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劉姓男子因腳傷到醫院急診室求診,因不耐久候,且不滿院方要通知他母親前來,他竟出言怒罵胡姓護理師:「開什麼刀,我開槍比較快」,而被依違反醫療法送辦;台北地院認為,劉男出言恐嚇醫護人員的舉動,不僅損害醫病關係,也妨害醫療業務的執行,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去年7月間,劉男因腳傷前往北市某醫院的急診室求診,他疑因傷勢疼痛,不耐久候,且不滿他曾要求醫院不要通知他母親,但醫院卻未如他的願,他竟因此對護理師爆粗口,甚至恐嚇說:「開什麼刀,我開槍比較快」。
護理師不滿遭劉男嗆聲恐嚇,怒控他妨害名譽及違反醫療法;直到檢方偵查期間,護理師才針對妨害名譽的部分撤告,但劉男違反醫療法的部分,仍被檢方認定罪證明確而遭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劉男此舉不僅妨害醫療業務的執行,甚至已嚴重損害醫病關係,考量他犯後已認罪,並獲得護理師的原諒,因此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公然侮辱罪)
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
Ⅰ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Ⅱ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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