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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台北律師陳政宏:自創特殊字罵人妓女,竟辯稱自己中邪,仍涉公然污辱判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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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某鄉鎮王女,因不滿圖書館的女館長的新措施,兩人相遇,罵「館長係妓女」,還在廁所上寫「○○館長」,館長氣得把她告到法院,王女掰稱「自己中邪」,不知道自己有罵「館長係妓女」,至於「○」字,自認沒有污辱。
但法官認為,王女多處書寫變造字「妓女(譯音)館長」,其變造「○○妓女」二字雖然加了草部或水部,但仍與「妓女」字型相近,可見其要表達「妓女館長」之意,屬穢語甚明,依公然污辱、毀損等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此事發生於去年8月間,判決書指出,被告王女經常到鄉立圖書館閱讀,因對於館長新的措施極度不滿,當天看到館長走過來,便以「館長係妓女」辱罵對方,接著又拿著奇異筆到廁所外牆、男廁門板、圖書桌墊上寫「妓女館長」、「○○館長」。館長要求道歉,否則報警,但王女非但沒道歉,還說「要報警就去啊!」
王女在法庭供稱,當時看到館長向她走來,以1隻手指比1,嘴巴似乎在講甚麼,讓她很生氣,因不想看見館長,所以氣到耳鳴,對方罵她什麼都聽不到。
法官問王女為什麼要罵館長,王女矢口否認有公然污辱,他說,當時自己「瘋了」,像中邪,有一個聲音「叫你寫就寫,你如果停下來會更慘」、「叫你寫就寫不可以抵抗,你抵抗會更慘」,還看到館長向她走來時有4隻手,讓她嚇到胡言亂語,也不記得自己有以紅筆亂寫。
承審的法官審酌被告跟館長當時的對話,認為王女確有辱罵對方之動機,且當時的對話並無異常之處,可見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正常,再加上到警局做筆錄時,並未提及當時被嚇到,有一個聲音「叫你寫就寫,你如果停下來會更慘」、「叫你寫就寫不可以抵抗,你抵抗會更慘」等語。多處書寫變造字「妓女(譯音)館長」,其變造「妓女」二字雖然加了草部或水部,但仍與「妓女」字型相近,可見其要表達「妓女館長」之一,屬穢語甚明,其對館長的措施不滿,卻不以理性方式解決,恣意以穢語辱罵、毀損物品,衡量其無業、家庭狀況,被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公然污辱、毀損等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刑法上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此經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在案。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倘行為人之言語或行止,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人格之一般危險時,即足當之。是核王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王女就前揭公然侮辱、毀損行為,均係接續在密接的時間、地點為之,在法律評價上,均應認係一行為之接續動作,為接續犯。另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Ⅰ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Ⅱ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Ⅰ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Ⅱ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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