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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台北律師陳政宏:熱戀共養毛小孩,分手搶監護權對簿公堂告舊愛,法官怎麼判?

長風法律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一對戀人在熱戀時共同領養毛小孩,分手後「監護權」歸誰?新竹地院日前有一起罕見的狗官司,一對戀人因男方赴日工作而感情生變,由於兩人共同領養小狗是以女方名字登記晶片,女方因此前往男方家將狗抱走,男方怒告詐欺,堅稱女方心機重,植入晶片是「事先布局的犯罪謀劃」;然而,法官調查雙方都曾照顧狗,女方主張所有權並不構成詐欺,諭知無罪。

稱植入晶片是犯罪謀劃
判決書指出,26歲的許女與清大碩士林男原為男女朋友,99年林男養了一隻狗「布布」,101年林男到日本工作,將狗交給母親飼養。104年4月,許女前往林家,向林母佯稱狗是她的,且寵物晶片登記飼主也是她,而將狗抱走;林男回國後堅稱並無此事,憤而提告,檢方則依詐欺罪嫌起訴許女。

法官調查,當初兩人在交往期間共同領養小狗,當時兩人以幼童「抓週」的概念,小狗跑到「布布」字條上,決定以此命名,且就醫與施打疫苗時,都同意登記許女為飼主。林男出國後,雖由林母照顧小狗,但期間也有9個月是由許女獨自照顧。

林男聲稱,不知102年10月許女將小狗帶去植入晶片,指控許女所為根本就是想要彰顯自己是飼主,以便日後取得小狗所有權;然而法官調查,當時兩人還是男女朋友,且許女一直到104年4月才去林家將狗抱走,「難道許女能預測兩人將來必然會分手,預先布局為狗植入晶片?」法官認為,這樣的犯罪謀劃根本「殊難想像」。

且102年10月間,小狗已3歲多,屬成年狗,林男卻以「不願狗受到二度傷害」為由,不願植入晶片,法官認為,這與他一再宣稱寵愛小狗的想法「互相衝突、有違常情」。

男曾LINE「由妳照顧」
事後林男也透過LINE傳訊息給許女︰「布布就照我們原本說好的,由妳帶去照顧吧!妳是唯一全心全意愛著布布、瞭解布布,最能夠把布布照顧好的人,有妳的陪伴,牠會一直健康快樂,布布就麻煩妳了!」可見兩人對狗的照顧已達成協議,因此判許女無罪。

法官判許女無罪
合議庭在判決書強調,司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透過民事訴訟確認,林男如對小狗的所有權歸屬仍然不服,應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三、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飼主如逾期仍未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飼主改善。

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最重要的目的係在於藉由給寵物戶口資料,在走失、棄養時得以辨識身分,卻不等同於所有權,此與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之規定截然不同,寵物屬於動產,其所有權之變動,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

有關爭取毛小孩的歸屬,就是在爭取所有權的歸屬,若認為所有權遭到他人侵害,則要提起返還所有物的訴訟。

實務上,在判斷何人能夠擁有毛小孩的所有權時,多會以做寵物登記(亦即植晶片)時飼主的名字做為依據,飼主不僅有權利,更負有一定的義務,除需負擔照顧寵物的責任,有時甚至必須要依法帶寵物施打疫苗,未遵守者,可能被處以數萬元不等之罰款。本案之法官,主要也是依據寵物登記作為判斷標準,而認為女方應可合法帶走狗狗。

若是未植晶片的寵物,情侶飼主對所有權有爭執的時候,在判斷上主要的依據就較模糊了,此時須視雙方當初是否有協議,或是平日照顧的情況加以綜合判斷。提醒各位毛小孩的主人們,盡可能在共同領養時即預立協議,由何人擔任寵物的法定飼主,並植入晶片,以免日後分開時,對毛小孩的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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