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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台北律師陳政宏:未付車資1千多元,一審判處拘役40天。詐得一千多元,至少付出4萬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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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2月22號搭乘計程車到新北市三峽區再回到平鎮區,車資1105元,因為行動支付付款無法扣款,雙方議定隔天再索取扣款相關資料,之後一直無法連絡上林姓男子,司機報案處理,桃園地院認為被告涉犯詐欺得利罪,處以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天,不服判決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林姓男子明知無資力支付車資, 去年12月22號,打電話到一家計程車車隊服務中心表示叫車,車隊調派計程車到指定地點,林姓男子上車後,向司機表示要到新北市三峽區,抵達地點,林姓男子請司機稍後,表示要搭車返回桃園市平鎮區。

大約經過約1 小時後,林姓男子返回並要求司機載送回到搭車地點,等到回到桃園市平鎮區時候,林姓男子表示想要以行動支付付款,因為無法順利扣款,林姓男子和車隊客服人員溝通後,雙方議定由車隊在隔天向林姓男子索取扣款相關資料,同意林姓男子下車離去。 之後車隊聯絡不上林姓男子取得扣款資料,才知受騙,向警方報案,桃園地院審理終結,認為林姓男子涉犯詐欺得利罪,處以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天,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國廣播公司]



[本案法律解析]

林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明知其無資力支付車資,仍於105年12月撥打電話至臺灣大車隊服務中心表示欲搭乘計程車,該車隊所屬司機張自強受指派後至桃園市平鎮區搭載林男時,林男佯裝以依一般乘客搭乘計程車於到達目的地下車前支付車資方式搭乘,於上車後即向司機稱欲至新北市三峽區,計程車司機誤信林男將會支付車資而陷於錯誤,乃往新北市三峽區方向來回行駛。嗣後林男表示欲以「歐付寶」行動支付付款,然無法順利扣款,林男與臺灣大車隊客服人員溝通後,雙方議定於翌(23)日索取扣款相關資料, 而同意林男下車離去。結果因日後臺灣大車隊聯絡不上林男取得扣款資料,計程車司機始悉受騙,林男詐得新臺幣1,105 元應付車資之利益。

法院認為,林男既於假釋期間,正值青壯,明知並無資力支付車資,為圖免費搭乘計程車,竟恣意為詐欺得利犯行。惟念林男犯後已與司機達成調解,考量一切情狀後,認為林姓男子涉犯詐欺得利罪,處以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天,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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