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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台北律師陳政宏:魯迅、張愛玲認證,嗆「你X的」法官判非惡意。究竟為三字經還是口頭禪,法官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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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健祐/基隆報導〕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8月間,不滿廖姓員工離職前揚言把電腦還原,在有5人的LINE群組傳了「你媽的」、「腦子是有問題嗎」等語,廖依誹謗提告法院一審科罰陳5000元;但陳不服上訴,法官再援引中國作家魯迅、張愛玲觀點,認為「你媽的」屬情緒性口頭禪非惡意辱罵,二審合議庭判陳無罪。

檢警調查,陳男(30歲)是1家鋼鐵公司主管,去年廖姓員工提離職後,陳在公司的5人LINE群組傳了「你媽的,當這旅館是嗎?」、「你電腦還原腦子是有問題嗎?保證你薪水拿不到半毛」等語,一審被依散布文字誹謗罪科罰5000元。

陳不服提上訴,辯稱原本想說「你嘛的」因手機選字錯誤才打成「你媽的」,加上公司聘僱廖來製作資料的,對方離職卻說要把電腦資料還原,當下自己很緊張才反問「你電腦還原腦子是有問題嗎?」但沒有要侮辱他的意思。

法官判斷群組對話脈絡,認為陳重點在於不滿廖敷衍了事工作態度,及揚言還原公司電腦行為,另名張姓職員也證稱,廖離職前沒把公司滑鼠、鍵盤恢復原狀,且辦公桌凌亂、垃圾未倒等語,認定陳一時氣憤傳送不適當文字,但不具誹謗侮辱犯意。

法官引用魯迅《墳論『他媽的』》文章,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而在台灣一般生活中,大多數均有不經意地口出此語的情形。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

而張愛玲也曾提出論點,認為「他媽的」字眼雖顯不雅,但卻無指涉性齷齪、或貶抑他人名譽、中傷人格之語意,這句口頭禪通常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度。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本案究竟屬「侮辱」抑或是「誹謗」範疇呢?

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換言之,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是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傳述,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本案是針對告訴人離職時整理工作環境以及電腦資料還原等具體事件所為之指摘,為「指明具體事實之內容」,非僅係抽象之公然謾罵或嘲弄,應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所規範之範疇。



二、二審法官認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又,刑法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

此外,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不是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也就是說,縱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但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加以論處。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並非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因此,本案經二審合議庭法官分析該公司團隊群組內文字之前後文脈絡,陳姓被告傳送之文字文意重點在於不滿告訴人敷衍了事之工作態度,以及揚言還原公司電腦之行為,依上述說明,不可直接去除對話內容主客觀情境之脈絡,割裂被告之情緒感受,直接將被告當時所傳送之文字 ,割裂文句,拘泥其隻字、片語,而據予評價。


「你X的」三字合議庭怎麼看

然「你媽的」、「他媽的」、「他馬的」、「媽的 」、「馬的」等字,通常是罵人的話,在一般語境裡,是藉以表示怨恨、憤怒、驚詫等情緒的一種口頭禪。中國作家魯迅在《墳‧論『他媽的』》一文中,即指:「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而在臺灣一般生活中,大多數均有不經意地口出此語的情形,此觀大多數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當一人對他人有所不滿時,或多或少可聽聞過類似詞語,可見一斑 。

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或女性 )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 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民眾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你媽的」 等相類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有關「『 他媽的』─『國罵』之亂談胡考」一文且認為「他媽的」是 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或者是程度副詞,例如「他媽的真不錯 」,在這句話「他媽的」作為狀語還真有很好的修飾作用; 張愛玲在東山師範學院學報2010年6月出版之第25巷第6期「 面子理論視角下詈詞『(他)媽的』詞匯(彙)化研究」一 文中,亦認咒語「他媽的」進一步發生語用環境的中和,成了一個純粹的口頭禪,這時,它可以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度。

正因上述「他媽的」、 「你媽的」等詞彙是種口頭禪或表示情緒語句,言者經常不自覺地表達出來,於表達憤怒、驚詫情緒時,該字眼雖顯不雅,略帶輕蔑的意味,但字眼中卻無指涉性齷齪、或其他粗鄙不堪等貶抑他人名譽感情或中傷人格評價之語意。因其為口頭禪的一種,語氣上多僅止於表達主觀的內在情緒,難認是出於惡意的攻擊、貶抑他人人格之意念。聽者主觀上或許意識到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是對言者憤怒情緒所發出決斷式語氣的不悅。

因此,本案是因告訴人於離職時,未將其原本所坐辦公區域環境清理乾淨,經陳男通知後,告訴人前往公司打包私人物品並清理辦公區域後, 卻仍舊有辦公桌面骯髒凌亂、垃圾桶垃圾未倒、吃的東西亦未收拾乾淨、公司原先配置之滑鼠、鍵盤等電腦週邊設備未恢復原狀等情況,被告始傳送「你打包東西是這樣的膩,你媽的當這旅館是嗎?」等文字於公司群組上。加以陳男先前已不甚滿意告訴人之工作態度,曾對告訴人苦口婆心的勸說、教導(有「LINE」對話截圖為證),然告訴人於離職時,卻連應予恢復之辦公區域環境整潔仍敷衍了事,衡情陳男因此爆發對告訴人之不滿情緒,進而激動氣怒憤而夾雜「你媽的」等字傳送而出。
二審合議庭認為,可認此「你媽的」三字,是屬陳男在情緒激動之下之加重語氣之情緒宣洩、意境傳達之情緒性對應字眼無誤,並非罵人,從而,陳男並無貶抑告訴人人格地位、名譽之故意,應堪認定。







第 310 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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