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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台北律師陳政宏:控妻送飯像餵狗、騙光積蓄,教授結婚56年訴離卻遭駁回,理由何在?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黃姓大學教授結婚56年,指稱妻子跟他攤牌決裂,甚至探病時將飯菜放地上當餵狗,憤而訴請離婚;法官調查後卻發現黃男與小三同居10多年,自己理虧,且沒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維繫婚姻,判決駁回休妻之訴。
父外遇理虧 小孩也挺媽
黃男指控,民國48年結婚後育有子女3人,妻子自70年起即無端懷疑他與同校女老師有不當交往,常到校監視他,為此他多次被安全室主任叫去問話,並因妻子對他不信任,只好放棄到師院任職,以致無法從國立大學教授職退休,終身抱憾。
102年間,他罹患肝癌二期,須馬上開刀,本擬請特別看護照顧,但家人不肯;妻子看護時,態度讓他感覺是在監視,而非照顧。出院後,妻子送飯時甚至將飯丟在門邊地上,像是餵狗,令他內心十分受傷。
黃男說,去年妻子因病住院,出院後說今後不煮飯,叫他自己到外面買,還咬牙切齒對女兒說,現在只有怨與恨,活著時對他沒辦法,死後絕不放過他。
黃男又說,妻子侵占賣地所得,騙光他積蓄,又未照顧生活起居,路上見面不打招呼,他現在什麼都沒有,家也回不去,妻子不肯離婚是因為可以不返還房屋及金錢,等他死後還可領半俸。
黃妻則說,87年起丈夫在外與小三同居,曾離家數月不回,甚至曾借小三1千多萬元,至今未拿回。女兒出庭證稱,不曾聽媽媽說只有怨與恨,她不認為父母感情不好。法官認為黃男沒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維繫婚姻,判決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抽象離婚事由,係以「有前項(即第1項具體離婚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要件。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定有明文。
黃男對於婚姻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且此重大事由,應由其妻負主要責任等情,均未能舉證以證明其所說。揆諸前引判例見解,尚難認黃男所為主張為可採。
黃男既未能舉證證明婚姻有何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則黃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離婚,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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