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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台北律師陳政宏:『跟你爸一樣愛狡辯』導師責罵學生判罰3000。法院究竟如何認定刑法之公然侮辱呢?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某私立高中陳姓高一生,去年5月26日被張姓班導師發現竄改小考成績,陳姓學生否認並與張師發生爭執,張師要求陳生至學務處寫認錯書,陳生仍不願配合,張男便責罵:「你怎麼跟你爸一樣愛狡辯」,陳父得知後認為人格遭受貶抑,對張師提告,新北地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師罰金3千元,可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張師一開始表示在情急下說出這句話,因陳生先前被其他老師看到在捷運站內抽煙,陳生坦承抽菸,但陳父在學務處主任前說,老師只有看到沒有當場糾正,不同意給予處分,之後還否認孩子有抽菸,讓他對陳父的口才很佩服,才會用「狡辯」形容他的能言善道;後來則承認失言,對造成學生及家長感到抱歉,經過這件事後,他會做適當的調整,來教導學生。

法官認為,「愛狡辯」意為狡詐無理的辯說,又「狡」有奸滑、詭詐之涵義,語意中帶有貶損他人是無理由的詭辯,具負面評價,但審酌張師犯後願意認錯並積極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基於導師導正學生才會說出不雅言語,因此從輕量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上「侮辱」是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即使人難堪為目的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皆為侮辱。
所謂之「公然侮辱」指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本案法官認為,張姓班導師以「愛狡辯」辱罵陳父,而所謂「愛狡辯 」意指狡詐無理的辯說,又「狡」有奸滑、詭詐的涵義,因此這句話縱有要稱許別人辯才無礙,然語意中仍帶有貶損他人是無理由的詭辯,具有負面的評價,而非完全正面的評價。

另外,張姓班導師供稱陳父之前曾有否認自己的孩子當時有抽菸的行為,然而本件是針對少年陳生此次竄改成績行為 ,陳父並無作強力辯解,張姓班導師以陳父上次有辯解行為作為本件之辱罵,顯無依據,因此張姓班導師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應當依法論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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