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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台北律師陳政宏:漠視契約不管後果得不償失?轉租房客惡搞又自殺,二房東竟判賠百萬?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惡房客?台中市李姓房東把房子租給蕭姓男子,蕭男住不到2個月就搬走,還把房子轉租給郭姓男子賺租金,郭姓男子又將房子部分空間,轉租給林姓男子,卻沒想到林男燒炭自殺身亡,房屋成了凶宅,這幾位房客還惡搞房子,抽水馬達燒毀,連屋頂都堆滿垃圾,李姓房東怒控二房東蕭男索賠325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蕭男違反「禁止轉租」契約,判決蕭男應賠償124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前年3月1日,把房屋以月租1萬元出租給蕭男,契約第9條載明禁止轉租,僅1、2個月,蕭男不住搬離,卻沒有退租,而是當二房東轉租給郭男,郭男又當三房東,上網公開徵求房客,引來林男分租,事隔不到半年,同年8月30日,林男就在屋內燒炭自殺。
房東指控說,在凶宅之外,蕭男等人不當使用房屋,行為堪稱惡劣,不僅是房屋部分設備損壞,屋內還堆置大量垃圾,甚至連屋頂都有垃圾,清理垃圾就花了2萬元,另外,水電費1萬4000餘元也沒繳。
他指出,市價500萬元的房子成了凶宅,屋價折價5成,損失250萬元,他還花3萬元辦法事,花8萬8000元修理房子設施,包括窗簾與窗戶破損,大門故障與燒毀的抽水馬達等,他索賠上訴損失與精神慰撫金325萬餘元。
蕭男辯稱,林男自殺跟他無關,自殺身亡與房子成為凶宅,也跟他違反禁止轉租的契約無關,他只是代表其他房客,跟房東簽約的代表人罷了,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中高分院認為,房東只租給蕭男,其餘房客都不是房東同意的承租人,林男入住時,也沒有徵求房東同意,蕭男已違反契約,另外,林男自殺時已年滿20歲,自殺死亡與房屋價值跌落,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包括房屋價值減低與設備修繕等費用,蕭男應賠償124萬餘元確定,不能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遇上房客把屋轉租出去,房東該怎麼把房子要回來?如果房客不搬離,這種情況大部分只能蒐證、提告,但走法律途徑時間可能會拖13年,因此建議在租房之前,契約先說清楚,房東可以觀察房客職業,要求不准改裝潢,甚至契約上明訂「禁止轉租」,房子租出去之前先預防,避免之後房子被霸占。

 

 

房東帶客看屋,可以從職業來觀察房客狀態,先約法三章不准更改裝潢,避免有人刻意租屋再當二房東,一般來說舊式公寓住宅,由於無管理員,較不易發現房子被轉租,但華廈大樓只要出入人口變得不一樣,甚至經常看到外國背包客,管委會就會通知屋主,要求確認房子是否被當成日租套房。

房東可以拿出當時不同意轉租的證明,請房客直接搬走,再不搬就能直接告上法院。

在契約先約定禁止轉租的情況下,遇到轉租的房客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向他說明違法使用的情形,請他搬離租屋處,仍堅持不走可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

碰上惡房客,房東當然有權要求他搬走,但是走法律途徑常常一拖就是13年,最好還是租屋前簽約寫清楚,避免事後房子被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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